▲網絡評論區(qū)流傳出該校內部信。圖/讀特新聞截圖
8月24日,一則“大連科技學院全員停發(fā)工資,開學面臨停擺”的消息上了熱搜,引發(fā)了社會關注。
據讀特新聞報道,近日,網傳一封落款為“大連科技學院工會委員會”的《致全體教職員工一封信》提到,學校各類相關賬戶被當地法院凍結,致使7月工資未能如期發(fā)放。學校工會將為全體教職員工發(fā)放臨時困難補貼和慰問補貼。
對此,該校院辦工作人員證實網傳內部信屬實,但表示,“現在學校已經在解決這個問題了,政府不可能讓學校停止運行,我們老師馬上都上班了”。
大連科技學院是一所民辦本科院校。因舉辦人的債務糾紛導致民辦院校賬號被凍結的事情,并非首次發(fā)生。2024年,河北美術學院也曾遭遇類似困境,在引發(fā)輿論關注后,其賬戶才被解封。
這類事件一再發(fā)生,表明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》相關精神尚未切實落地。2016年修訂的《民辦教育促進法》明確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,其中,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資產屬于社會資產,舉辦者沒有股份、不分紅,所有學費收入必須用于辦學,辦學結余也必須投入辦學。
而營利性民辦學校,雖然舉辦者占有股份、可以分配辦學結余,但學校在存續(xù)期間,所有資產只能由學校使用和管理。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抽逃注冊資本,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、進行擔保,辦學結余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后進行。
也就是說,不論非營利還是營利的民辦學校,其資產都不得卷入債務糾紛,更不能因此影響學校正常辦學。
為防止民辦學校舉辦者違規(guī)使用資金,2020年8月印發(fā)的《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(fā)<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(guī)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>的通知》還強調,民辦學校收費收入應全部繳入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學校銀行賬戶,統(tǒng)一管理,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、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(guī)提取發(fā)展基金。
顯然,民辦學校賬戶被凍結,可能存在兩方面問題。其一,舉辦人涉嫌用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、進行擔保。這一違法行為將辦學置于風險之中,一旦舉辦人陷入債務糾紛,學校的賬戶、資產就可能被凍結、查封用于清償債務。
據報道,根據天眼查信息顯示,大連科技學院共有2條被執(zhí)行人信息,被執(zhí)行總金額超2.3億元;共有35條歷史被執(zhí)行人信息,被執(zhí)行總金額超35億元。大連科技學院背后的企業(yè),大連陽光世紀教育同樣官司纏身,而學校副董事長、常務副校長高小涵,是大連科技學院的法定代表人,同時也是大連陽光世紀教育法定代表人。目前,高小涵共有22條被限制高消費的記錄,案件多集中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、債權轉讓糾紛、典當糾紛等。
其二,金融機構等債務相關方對這一抵押、擔保的認定,也已涉嫌違法。這一認定,是把民辦學校資產作為債務人的資產,這也是導致學校賬戶被凍結的前因。法院依據相關債務協(xié)議或貸款協(xié)議,作出凍結處理,無疑是要求債務人履約。
而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非營利民辦學校的資產,根本與債務人無關,債務人也沒有處置權利;營利性民辦學校資產在學校存續(xù)期間,也并不是債務人的資產,只有終止辦學后,債務人才能處理。
這一復雜現實也表明,雖然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》已經實施,但一些社會組織、機構,可能還沒有搞清楚何為非營利性、營利性民辦學校,至今仍然錯誤認為民辦學校的舉辦人就是“老板”,學校資產是“老板”的,因此才會接受“老板”用學校資產進行抵押、擔保。這實質是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也不具法律效力。
清楚認識到這一點,對規(guī)范民辦學校辦學、資金使用,極為關鍵。一方面,這可以牢固民辦學校的舉辦人不是“老板”的法律意識,任何民辦學校的教學資產都不能用于擔保、抵押。另一方面,也可以促進民辦學校舉辦人規(guī)范辦學。
當前存在的另一種情形是,部分民辦學校舉辦人,用學校資產去抵押,還不起錢也不擔心。因為,如果凍結學校賬戶,就會影響到教師工資發(fā)放、正常教學,這是地方政府與社會都無法承受的。
而從法律層面明確學校資產不能抵押,就可以建立起學校資產與舉辦人債務糾紛的防火墻,也可防止舉辦人用民辦學校資產進行貸款、融資操作,最大限度避免學校正常辦學受影響。
撰稿 / 劉辰(媒體人)
編輯 / 柯銳
校對 / 趙琳